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考务工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使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在考务管理中,将全部课程分为一级课和二级课。所谓一级课为跨学院(系)的课程(如公共课和基础课等);二级课为本学院(系)教师承担的课程。一级课的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二级课的考务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安排,安排结果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查。每学期考试课的考核集中安排在第十九、二十周,考查课及部分考试课的考核根据具体课程进行情况妥善安排,考核时间必须于考核前一周公布。
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与各学院(系)共同组织实施。现将考务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规定如下:
1.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类考试考试秩序的检查及考试中出现问题的最终裁定;
2.教务处负责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安排,包括安排考试日程、排定考试地点、组织学院(系)安排监考人员;
3.期末考试课、一级考查课、开学补考、毕业前考核实行交叉监考,其课程监考教师安排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4.教务处负责非常规考试,包括补考、毕业前考核考试及其他各类考试的考试日程、试卷准备等;
5.全国性考试(大学外语考试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1.各学院(系)对本部门学生参加的、及本部门教师承担课程的考务工作负责管理,要求任课教师在承担科目考试前清点试卷种类、数量,考试期间到考试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本部门解决有困难及时报教务处;
2.本部门二级考查课的考试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安排,但安排结果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查;本部门的期末考试课由各学院(系)负责安排考场,教务处安排监考教师;
3.对于一级课,各学院(系)按教务处安排通知监考教师本人;
4.二级考查课考核时间一经确定,由各学院(系)负责安排考场,于一周内将考核地点、监考人员名单交教务处,并负责通知监考教师本人;
5.各学院负责非常规考试,包括补考、毕业前考核、缓考等考试的学生报名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报名情况报至教务处。承担课程的学院(系)负责安排监考人员;
6.各学院(系)负责督促本部门所承担课程的命题小组于十三周结束前命出三套考题及评分标准,由教学院长签字后交至教务处;
7.学院(系)负责全国性考试(大学外语考试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的本部门学生报名、发放准考证等考务工作。
1.考试实行A、B、C卷,试题一律从题库或卷库中随机抽取。无卷库或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统一命题。严格执行教考分离,严禁考前划范围、划重点。试卷确定后,由教务科负责印制保管,各学院(系)教学干事协助分发工作,一旦泄密,应立即启用备用卷,同时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2.考试结束后各部门试卷要求以学院(系)为单位集中管理,每套试卷要求封装一套题签,相应的试卷分析、评分标准和答案必须齐备与试卷归并管理;
3.试卷评阅要采用流水化作业。阅卷教师要在试卷上签名,以便检查。试卷不得带回家中。各学院(系)负责指定试卷的评阅时间和地点。评分时,客观题要严格依据标准答案,不得随意加减得分;主观题要宽严适当,前后统一,禁止打“人情”分,不得用铅笔批卷;
5.非常规考试(先修考试、免修考试、重修考试、补考、缓考)的质量标准与常规考试完全相同。对任何有明显倾向降低考试标准的教师及监考人员将严肃处理;
6.教务处每学期对上学期的试卷情况(包括试卷、题签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阅卷情况和成绩登记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追究院(系)及相关教师责任。
考场设置对于检验教学效果、培养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考试管理,为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就考场设置做出如下规定:
1.考场设置必须坚持既能保证与外界封闭、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又能方便考生赴考的原则;
2.考场应有良好的环境,注意光线和通风,室外应保持整洁和清静;
3.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以小教室作为考场的,每个考场考生一般不超过35人;
4.布置考场时,须将课桌反向摆设,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6.考场的墙、黑板上,凡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以及课桌内的废纸、杂物等,都必须彻底清除,地面须打扫干净;
7.每个考场应摆放若干张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8.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同时以教学楼为单位,每个教学楼设若干名巡考人员。
1.教务处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一个考务办公室,作为发放试卷和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4.总务处负责考试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所有服务于考试的工具,如广播、电话、电铃、电灯、车辆等,在考试前要逐一进行检查,考试开始前安排专人清扫考场卫生并及时打开教学楼门和考场门,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本规定是针对我校各类考试考场安排的一般性规定,遇有国家大型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对考场设置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设置。
1.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的监督与指导;
2.凡让别人替考者、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
3.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否则清除考场,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迟到30分钟也取消该科考试资格;
4.开考前检查自己座位(包括桌面,桌面下方、椅子下面及周围1米以内的地方),开考后在这些地方发现的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东西都视为该生所有;
5.提前3分钟发试卷,试题到手后,请检查有无缺损,如有缺损,请举手报告,不报告者,责任自负;
6.学生除计算工具、文具外,一律不准将手机、教科书、笔记本、作业本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应按照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试开始后一经发现没有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计算器自备,因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借用;
7.答卷必须用钢笔或园珠笔书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对试卷如有疑意或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
8.考场内要保持安静,提前交卷者,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停留或在走廊内喧哗;
9.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规则,一经发现有考试违纪、作弊情形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10.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也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的同学必须把试卷放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监考教师清点后表示同意,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一响,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主、监考老师立即收卷,待核准考卷份数(包括每份考卷张数)后,学生退场。
巡考是为了更好的完成考试任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而设立的职位,因此,巡考人员要切实抓好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1.巡考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巡考人员应于开考前5分钟到位;
2.巡考工作人员要检查监考人员和考生到位情况,协助协调和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3.巡考工作人员要检查考场秩序,检查监考人员的工作状况及是否认真履行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特别要重视对考试后半程的巡查;
4.巡考工作人员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记录在《沈阳化工大学考场记录单》并签名。若有非常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还要负责联系辅导员、保卫等部门协助;
5.巡考工作人员要在《沈阳化工大学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如实记录各考场考试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及时汇总情况,并及时在教务处网上发布公告。
要求监考教师严格按照学生考场纪律规则管理学生,严格遵照监考流程进行监考。
1.严格遵守时间,提前3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题和纸张,务必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提前5分钟宣读考场规则,重申考试纪律,提前三分钟发试题;
2.要求学生按监考教师要求入座并进行检查。原则上应让学生按照学号顺序就坐,遇到特殊情况的,监考教师可根据教室情况安排座次,不能仅仅把学号顺序写在黑板上了事;
3.考试前按学生考场纪律规则检查学生携带物品,除计算工具及文具外,其他书籍纸张一律不能放在课桌或座位上,提醒考生禁止携带违规物品(手机、各类通讯设备、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经带进考场的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保管;
4.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其它证件一律无效。证件丢失者,必须提前到院(系)办理证明。证件或证明上必须标明姓名、学号、专业和班级信息并加盖部门公章,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有义务令其离开考场;
5.仔细检查学生本人与证件上照片是否一致,要求学生将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备查;
6.组织考生签字,了解考生缺考人数,将缺考学生姓名学号填记在考场记录表内;
7.要求学生答题前首先填写姓名、学号、班级。提醒学生试卷上的姓名不得改写;
8.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精神集中,认真检查考生纪律,不能阅读书籍、报纸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
9.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要收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在《沈阳化工大学考场记录单》中详细记录且当事人认定签字后,才能令其离开考场;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考生违纪情况要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立即公布处理。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10.除对考题印刷不清可做说明外,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更不准解释题意,进行启发暗示;
11.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收卷,清点交卷份数,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待核准考卷份数(包括每份考卷张数)后,示意学生退场。试卷统一封订后交开课教研室;
12.如有违纪作弊的,在封卷时将违纪作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交给考务人员,并在违纪作弊登记簿上记录在案;
13.必须认真负责,做好监考工作。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视情节由主管部门处理。
监考人员应秉承公平公众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工作规范分为三类,即行为类、考场类和管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