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和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教学事故,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教学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六类:即A、教学;B、考试环节;C、成绩管理;D、教材管理;E、教学管理;F、教学保障。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级)、较大教学事故(II级)和一般教学事故(III级)三级予以认定。具体分类认定见附表。
1.事故报告与受理:对于分类认定表中各类教学事故,听课领导、督导员以及广大师生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签发:一经发现教学事故,教务处即签发《沈阳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事故当事人,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3.申诉与最后确认: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汇报,委员会经票决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
1.各类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落实到个人,不允许以部门名义推卸责任。
2.对I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4.对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校内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拨离岗位。
5.I、II级事故责任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6.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II级教学事故的学院(系)和处、科、室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7.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1.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仲裁权归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 别 |
A-1 |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A-2 |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4学时以上(含4学时)、调课6学时以上(含6学时)。 |
I |
A-3 |
未经院(系)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1/4及以上 。 |
I |
A-4 |
未经院(系)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教师随意提前结束课程,超过4学时(含4学时)。 |
I |
A-5 |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000元及以上)。 |
I |
A-6 |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4学时以下,1学时以上。 |
II |
A-7 |
教师不负责任,备课敷衍了事,没有教案。 |
II |
A-8 |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或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
II |
A-9 |
因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教学、实践、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 |
II |
A-10 |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 |
II |
A-11 |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
II |
A-12 |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000元-5000元)。 |
II |
A-13 |
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 |
III |
A-14 |
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不收作业、不阅作业、对学生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
III |
A-15 |
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验或实习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
III |
A-16 |
任课教师衣着不整,如穿背心、拖鞋或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服装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
III |
A-17 |
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答疑学时少于应答疑学时的1/2。 |
III |
A-18 |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 |
III |
A-19 |
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无故相差4学时及以上。 |
III |
A-20 |
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实验材料浪费、仪器设备损坏(2000元以下)。 |
III |
A-21 |
教师不按时上交教学日历。 |
III |
A-22 |
教师已事先请假,但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
III |
B.考试环节: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 别 |
B-1 |
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
I |
B-2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 |
I |
B-3 |
未对试题认真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I |
B-4 |
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
I |
B-5 |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考试内容。 |
I |
B-6 |
在考试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
II |
B-7 |
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造成试卷丢失。 |
II |
B-8 |
主考、监考教师漏岗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
II |
B-9 |
由于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II |
B-10 |
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 |
II |
B-11 |
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造成一次考试所涉及的学生有40%以上(含40%)人数不及格。 |
II |
B-12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
II |
B-13 |
试卷评分、核分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在10分以上(含10分)或10分以下造成严重影响。 |
III |
B-14 |
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变更考试时间。 |
III |
B-15 |
监考教师迟到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未达到30分钟的。 |
III |
B-16 |
监考教师在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闲谈、看书报、使用通讯工具或在考场外走动等),或未上交考场记录。 |
III |
B-17 |
考场安排违反考场设置规定,或者监考人数少于规定要求。 |
III |
B-18 |
考试结束后,就个别学生成绩问题找相关人员说情,造成后果。 |
III |
B-19 |
监考教师委托他人或研究生代替监考。 |
III |
C.成绩管理: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 别 |
C-1 |
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 |
I |
C-2 |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
I |
C-3 |
考试成绩上报过程中,私改成绩。 |
I |
C-4 |
考试结束后1周内未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或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 |
II |
C-5 |
考试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因试卷评分错误原因,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份数超过5%。 |
III |
D.教材管理: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 别 |
D-1 |
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
II |
D-2 |
因教师或开课院(系)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使学生在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
II |
D-3 |
教材科正常受理教材(含讲义)订购任务后,未按时订货,造成上课后一周内全校有8种以上(含8种)教材未到学生手中。 |
II |
D-4 |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 |
II |
D-5 |
未经审批,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
II |
E.教学管理: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 别 |
E-1 |
因考试成绩管理有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
I |
E-2 |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I |
E-3 |
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学管理部门失职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
I |
E-4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II |
E-5 |
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
II |
E-6 |
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
II |
E-7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又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及时处理。 |
II |
E-8 |
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有关工作受影响。 |
III |
E-9 |
未经教务处或相关院系同意并备案,擅自出借、使用教室。 |
III |
E-10 |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课程表)。 |
III |
F.教学保障: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级 别 |
F-1 |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区卫生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
I |
F-2 |
上课时间已到,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或电教设备,致使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II |
F-3 |
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教学工作l天。 |
II |
F-4 |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的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 |
II |
F-5 |
教学楼一个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II |
F-6 |
工作失职导致实验室(含多功能教室)课前准备有误,影响正常教学。 |
III |
F-7 |
教室桌椅管理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
III |
1、教学保障方面其他未尽事宜,由于出现工作失误直接影响教学的,按我校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执行,此处不再单列。
2、上述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确定并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