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辽组发〔2016〕2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严从实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党费使用必须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并在党务会议记录本上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对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列支。
第五条 党费使用前,需将党员活动内容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使用金额,为上一年上交党费总额的15%,当年结余可转到下一年度。
第六条 党费报销程序需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由党总支书记签字证明。组织部开会讨论后,由部长签字方可报销。